對行政裁決不可以提起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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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裁決不可以提起訴訟嗎?

對行政裁決不可以提起訴訟嗎

對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訴訟,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裁決和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理。

3、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的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4、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5、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管理進行的裁決。

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不可能以口頭形式作出行政裁決,法律制度也沒有規定過所有的行政裁決均不能提起訴訟,事實上,不服行政裁決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論有爭議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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