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的管轄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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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的管轄權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的管轄權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的管轄權是: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實施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權限進行劃分,明確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決行政處罰主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主要依據。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主體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防止處罰主體越權處罰或者重複處罰。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是有着比較明確的管轄區域劃分的,對於準確的處理該地域之內的行政案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沒有規定管轄權時,經常會出現對於違法行為或者是違法者的懲罰不夠及時或者與其他地域衝突進行了重複處罰的情況,所轄權就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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