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管轄爭議的是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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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説國家有法律去限制其他地區政府的規定,但難免有人不聽從法律規定,就會有爭議產生,也許是因為不清楚法律的規定,也許是覺得自己的地位高,但是無法無天是不可能的。爭議的問題也多種多樣,那麼,我們來看一下行政處罰管轄爭議的是些什麼?

行政處罰管轄爭議的是些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分工。根據行政違法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等的不同,行政機關依級別的高低分別行使行政處罰的管轄權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有權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個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管轄、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這裏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就是有權進行指定的機關,它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上一級行政機關。因為指定管轄實質上是行政機關依行政領導權所做出的一種決定,在兩個涉及管轄爭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領導同屬於一個行政機關時,由該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指定是沒有問題的,但當兩個行政機關的上一級領導不是同一行政機關時,上一級行政機關顯然無權對此作出決定,就必須由對兩個行政機關都有行政領導權的行政機關做出決定,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三)職能管轄 職能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職能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所作的分工。違反了哪個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就應當由對該行政管理事項享有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這是行政管理專業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種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這是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作為確定行政機關管轄的基礎,操作起來比較簡便,容易判知。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性或呈持續狀態的,那麼每一個階段所經過的地域,均可視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各該地域的行政機關都可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管轄權。

不清楚法律規定,不想管法律準則,就不太清楚自己能做的範圍,常常會引發爭執,所以呢,我們遇到的這些問題,就應該常常考慮到怎樣去解決,或者避免爭議的產生,以免發生不必要的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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