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執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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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執的怎麼辦?

對行政處罰權的管轄發生爭執的怎麼辦?

對行政處罰管轄權人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有三個主要內容:一是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二是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強制執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處罰的權利是有管轄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的,因為並不是針對任何的領域都是由同一個行政機關對其進行一定的處罰,如果關於管轄問題發生一些爭議的狀況之下,是可以報警工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來進行審查,然後由其進行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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