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由誰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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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由誰複核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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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複核的內容是什麼啊?

行政處罰案件複核的內容是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準和程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一是當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數據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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