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可以由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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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由誰實施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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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由誰設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行為規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它是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均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牴觸。因此,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法規定種類中的全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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