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開發商的行政處罰權由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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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開發商的行政處罰權由誰實施?

對開發商的行政處罰權由誰實施?

對開發商的行政處罰權由誰實施視具體的情況來定;

開發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行政處罰由誰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權只有擁有此職權的人才可以實施,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罰部門就會不一樣,但不管是哪一個部門在處理時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讓違法才付出該有的代價,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是可以申請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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