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由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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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雙方當事人均需要舉證:

行政複議由誰舉證

(1)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

2、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依據。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

4、關於是否濫用職權的證據。

5、關於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證據。

6、對於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被申請人應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當事由的證據。

(2)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1、證明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

2、在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人應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申請中,申請人應證明因受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有關複議程序的事實。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應當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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