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立案的時效是什麼?
我們國家對於任何違反法律違反規定的行為都是有處罰的,行政處罰就是我們國家規定的處罰條件之一。對於行政處罰我們需要了解的其實是有很多,行政處罰方面是有立案時效的,一般都是在處罰的的審理階段才會出現,那麼行政處罰立案的時效是什麼?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某些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部門有些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有的地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對於行政處罰立案的時效問題是可以從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中看出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進行了解的是行政處罰往往都是對於所有的違反法律違反規定的處罰之一,一般都是處罰罰金或者拘役等,對於行政處罰方面的問題還是我們需要進行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