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1W

1、調查取證

對單位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標準是怎樣的?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5、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

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6、案件備案和歸檔

因此如果是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那麼首先也要先進行調查,調查之後能夠得出當事人確實應該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還有具體的事實就需要把這些資料全部整理好,然後及時告知到當事人,並且要告知當事人它的相關權利,然後當事人是可以舉行聽證的,如果是對處罰決定不滿意,那麼最終他除了可以發起行政複議之外,還可以發起行政訴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