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農業行政處罰要堅持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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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當中,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明確了行政處罰的處罰程序是什麼樣的,並且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其不服是可以發起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的,關於廣西農業行政處罰要堅持什麼原則很多人有疑問,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廣西農業行政處罰要堅持什麼原則?

一、廣西農業行政處罰要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部的關於農業行政處罰的規定,農業行政處罰要堅持七大基本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公開公正原則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4)過罰相當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6)權利保障原則

(7)責任並重原則。

這與一般的行政處罰基本原則有些不同。在這些原則中,我重點談一下處罰法定原則,權利保障原則,責任並重原則三個方面的實踐體會。

(一)處罰法定原則含義:

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範圍內實施。但法律、法規授權及允許委託的之外。

2、行政處罰依據法定。行政機關只能對自己業務主管範圍內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哪些行為應該處罰,哪些行為不該處罰,以及如何處罰等都必須有法定依據。這些依據的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處罰。

3、行政處罰的程序法定。程序法定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苛求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定程序作出,既包括《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程序。行政主體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可能導致處罰決定被撤消的法律後果。

(二)目前在執法中要引起注意的問題

對這條原則的貫徹從總體上把握應該是比較好的,如在主體上,行政處罰的程序上等都做得好的,出現差錯的比較少。但在其他方面具體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還是有的。主要表現在:

1、違法行為的法定性上的把握有時會碰到很多困難。根據處罰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能處罰。但農業執法實踐中有時很難作出選擇,有時候也會出現“搭便車”的情況,即“不能處罰的也在處罰”,“不能處罰創造條件也要處罰”現象的發生。

(1)肥料監管中容易出現的難斷的情況。

在我們一般的概念或理解中,肥料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質量不合格應該要進行處罰,但根據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和《浙江省肥料登記和使用管理辦法》,對劣質肥料產生的質量問題處理有多種不確定性。只規範對登記的產品,而對未登記產品沒有明確規定。而肥料登記國家的規定是強制登記與自願登記相結合。按規定免予登記的產品也可以申請登記,一旦登記就納入《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範圍,從而出現了同一品種的肥料如果出現了同樣的質量問題就會有兩種處理結果。如果沒把握好,很容易出現誤斷。

又例:油菜餅當作蘑菇培養料,去年我市曹橋街道有25户農户採購了事40多噸菜餅,發現質量有問題,投訴到我隊,要求我隊查處。我隊立即派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一看菜餅泥質含量高,粘性低,沒有油香味等特點,可以判定是劣質菜餅,在現場我們也抽了樣。

由於蘑菇堆制培養料的時間緊,避免生產事故的發生,在未送檢的情況下,我隊與街道農科站和村民委商量,要求經營户立即收回全部已售菜餅的決定,並召開菇農會議,馬上組織退貨,抓緊時間另行組織貨源,不耽誤生產季節。由於補救措施及時,農户沒有損失。接着當事人要求我局從輕處罰。我們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在這起事故中,菜餅既不是肥料,更不是飼料,檢測也沒有技術標準可依,所以抽的樣沒法送檢,由於經營者主動配合,履行退貨和補償措施,我們就調解了這起事故。

(2)飼料管理中也存在看似好管理,實際不能管的一些案例。近二年來我隊受理過多次關於飼料質量的投訴。就去年,我市當湖街道一農户飼養的500多隻種鴨得病陸續成批死亡,損失非常大。我隊根據農户的反映,會同獸醫站對鴨子死亡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餵養的使用的麥子質量有問題,而麥子不是國家規定的飼料產品,不是我們主管的範圍,根據我們監管的職能將案件移送工商部門處理。今年我隊對用作飼料的原料糧食如:大麥或玉米、糠料有質量問題的投訴都及時告知農户,或與工商聯繫,請工商部門作出處理。

(3)對兩高農藥的查處,以前也是很難辦的事。在2001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農業廳等有關部門關於禁用五種高毒農藥的通知,我平湖市政府也在2001年發了公告,當時禁用的宣傳力度很大,一般的羣眾都知道五種高毒藥是禁止經營和使用的。而作為監管農藥的主管部門概念是明確的,這僅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行為,沒有強制性。所以我們在監管中對無營業執照的移送工商部門處理,對有執照的以教育,勸告,和加強規範管理的要求禁止銷售。現在就不同了,可以依法查處。

2、處罰決定書中,適用條款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處罰決定書中一定要按照法條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減少。一般處罰中的罰款的適用一般沒有問題,但其他的條款出差錯的概率還是存在的。主要是不嚴格適用法律條款,有隨意性。如: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經營、責令停止生產或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加工和銷售的產品、限期補辦手續、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罰條款是適用於不同案件,但在不同性質案件上隨便適用,致使張冠李戴。我們在執法實務中經常發現一般的處罰把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經營作為通用條款使用,這就違反了處罰法定原則。

3、一些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中有所創新,一些行為與約定俗成的習慣或實踐不同,但並沒有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這種情況,要從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決不能“不能處罰創造條件也要處罰”來對待。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受到行政處罰者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複議權、提請行政訴訟權和獲得行政賠償權等。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是行政處罰有效成立的法定條件之一。這項原則的要求和目的是使無辜的人不受處罰;使違法行為人受到公正處理;使遭到違法侵害的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要求,是人權保障和以人為本思想體現。

1、在詢問筆錄和案件調查中,對當事人要平等相待,要相互尊重,要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客觀進行詢問,詢問最後必須補上一句有無補充的提問,這是對當事人權利保障的具體體現,保證當事人把想説的話説完。筆錄做好後必須讓當事人過目或原文讀給當事人聽,當事人認為需要修改的必須按照當事人的要求修改。

2、在現場取證過程中,須經當事人確認簽字,並告知要保管好留存在樣品,以備複檢之用。

3、在作出與當事人利益相關的決定和行為時,除了法定程序明確告知的以外,有些認為需告知的也要告知,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這體現法治的理念要求。如:

(1)對有關動物產品案件的處理中,對無檢疫證明物品的查封,對動物產品的檢驗,我們都給予告知,並允許提出質疑,特別是對動物產品的鑑定報告,告知當事人如果不服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可以申請上級動物防疫部門重新作出檢驗。

(2)對有關過期藥品、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飼料、種子作無害化處理時也告知當事人,有無異議,給予最後救濟的權利。如無異議在無害化處理告知書上簽字,並在場共同監督現場處理,拍攝照片作為證據材料放入案卷。

4、對處罰告知還是聽證告知,送達告知必須到位,要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在簡易行政處罰中則是由執法人員當場口頭告知。要當面把當事人擁有的救濟權利講清楚,在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的規定時間到後,再通過詢問筆錄形式,徵求還有什麼需要陳述和申辯的,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口頭聽取的,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要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核實,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能成立的,應當告知不能成立的理由。陳述和申辯成立的,則應當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修改,對當事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聽取陳述和申辯不能走過場,要進行復核,否則可能導致處罰決定在複議和訴訟過程中被撤消。

最後,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行政處罰中的責任並重原則。其含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反法律法規,損害了法律法規保護的利益,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同時,其違法行為對他人也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説違法當事人同時承擔兩種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並重,但這兩種責任的性質是不同的。在執法實踐中如何來貫徹責任並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成為我們農業執法工作不可推辭的任務。現在許多涉農的專業法都具體明確了這方面的要求,所以我們必須負責的做好工作。

綜上所述,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者處以行政處罰的時候一定要遵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並且行政處罰也規定了執法的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法律有規定的才可以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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