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結果必須公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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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結果必須公開的情形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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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結果必須公開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

1、第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予網上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省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3、第六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4、第七條 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5、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説明。

6、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7、第十條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撤下。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結果的公示主要以互聯網為載體,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時間一般可維續5年。當然如果對行政處罰結果有變更的,行政處罰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也會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公開信息並在20日內作出重新的信息公開,同時對其變更原因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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