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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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後,如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履行也不提出複議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主要的方式手段包括罰款、查封凍結財產或者設施、代履行、要求恢復原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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