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離職可以找勞動局投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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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給離職可以找勞動局投訴嗎

公司不給離職可以找勞動局投訴嗎?

辭職不需要公司批准,只需要通知公司即可。如果該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或不辦理離職手續,可以找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離職公司不給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不合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是一式兩份,沒有離職要收上去的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還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就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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