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款限額有哪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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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處罰是一類治理社會和維護社會安全的一種管理手段,對我國的人民法律保護有着較強的保護作用。我國對這類處罰有着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對相關的公民違反這類法律的處以5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進行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作為這類管理措施。

行政處罰罰款限額有哪些解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交警比較特殊,可以當場處罰200元以下。

行政處罰和百姓息息相關,在以往“人情罰”、“議價罰”、“同案異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現在,《實施辦法》則嚴厲“擠”掉行政處罰中的“人為泡沫”,明確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範圍內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一、行政處罰規定

1、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2、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最高額與最低額比值為四倍以上的,應當按倍數額劃分處罰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區(市)縣政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作出控制罰款上限的決定。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違法行為的除外。

對這類處罰的依據主要是根據案件的實際違法情況進行相應處罰的,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處罰分為較輕、中間、和嚴重三個等級。對相應的違法犯罪者根據這類情況,進行罰金的不同程度的處罰,來進行管理我國的社會治安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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