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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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鑑定?

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鑑定?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級部門交辦;

②有關部門移交;

③羣眾舉報;

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

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範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

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

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

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

①書證;

②物證;

③證人證言;

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⑤當事人陳述;

⑥鑑定結論;

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複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住建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範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對案件進行備案和歸檔。

我國對於法律法規都有一系列的程序操作,十分嚴謹有序,就行政處罰鑑定來説,也分好幾個程序,行政處罰一向秉着公正、公開原則,為的是更好的服務人民。處罰種類繁多,每一項都有其具體事項,是為一些違法行為進行懲戒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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