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手續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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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在所有的行政處罰的手段當中,算是比較嚴厲的一種處罰,因為行政已經由它,畢竟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當然行政拘留,由於他的處罰手段嚴密性,所以必須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批准,很多人都想要親自了解一下,行政拘留手續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行政拘留手續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一、行政拘留手續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行政拘留提前釋放的條件

除非身體患病需要住院治療,否則沒有辦法可以提前出來。但按法律規定,治好病後剩餘的未執行日期仍然要繼續執行的。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並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並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後,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是否批准由公安機關根據法定條件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一百九十六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拘留必須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移送給相關的拘留所來進行執行,並且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的執行期間,如果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的話,那麼拘留所應當立即轉交給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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