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行政訴訟具體該怎麼進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行政訴訟具體該怎麼進行?

工傷這兩個字我相信大家應該非常熟悉,員工因為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無故受傷,而遇見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行政訴訟的情況我們應該怎麼去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呢?接下來,小編會幫助大家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行政訴訟來進行合理的介紹。

一、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兩者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有衝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複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複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兩者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未直接規定在仲裁審理期間一方不服工傷認定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是否中止審理,根據工傷認定行為的性質,此時可以適用上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該類問題,北京市勞動保障局《關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是否中止審理問題的覆函》中規定的就較為明確,其中第一條:“根據我國行政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因此,當事人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對涉及到案件審理結果的工傷認定、退休審批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雖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但不具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停止執行情形的,不屬於《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範》(試行)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中止審理情形,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案件審理請求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請求不予支持,並可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

所以,我們在面臨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應當合理的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我們的利益,不能讓我們的利益受到傷害。行政訴訟存在的意義就是讓我們在被危害的同時所能夠擁有的法律武器,可以有權依照法律來向人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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