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時效性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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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追究期限,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期限,該期限屆滿後對該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行政處罰追究期限另有規定的法律,目前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要依據違法主體的性質來決定,一般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簡易程序的處罰是現場進行,一般程序的處罰形式是現場宣告處罰書後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該在7天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當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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