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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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對於大部分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相對人如不服,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也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複議決定是最終裁決,相對人不得起訴。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就屬於最終裁決。

除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

1、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案件。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爭議案件。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3、審計爭議案件。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經營者集中案件。

《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就要注意,有一些情況下,必須要先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在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的情況下,那麼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也要考慮到一些行政複議就是終局裁決的情況。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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