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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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嗎?

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嗎?

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行政處罰權的限定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只有擁有職權的行政機關部門才可以實施,而且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部門就會不一樣,如果是屬於企業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一般都是由工商部門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確保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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