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撤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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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撤訴是否合法?

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撤訴是否合法?

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撤訴是合法的。行政複議撤回後,因同一事實,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無須複議前置的行政複議,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在訴訟期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複議法》第八條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主體是誰?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對行政主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申請人包括以下幾種人: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分為三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某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無國籍人。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公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都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及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按其性質和設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中,企業法人既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設立、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法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同税務機關在納税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税,然後再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這裏的合營企業就是指法人。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時,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説,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能相互成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能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例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機動車,而有的行政機關可能違反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本身成為行政相對人,其也有可能成為複議申請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當代的社會,現在行政複議在我們國家是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如果存在多個行政複議人的情況之下是需要退選代表的,而如果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多個行政複議申請人完全是可以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但是之後是不能夠就同事實再次的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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