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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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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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呢?

 關於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呢的問題,可參考《行政複議法》第23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28條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這兩條規定共同構成了行政複議中由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負舉證責任的制度。當然,申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負舉證責任的範圍和大小卻是有很大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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