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 - 舉證責任是怎麼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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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怎麼承擔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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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是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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