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後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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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後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複議後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複議後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後無法申請行政複議。具體可以提出訴訟的規定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複議後可以向誰行政訴訟

(1)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同時起訴複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要求法院認定他們的行為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並請求相應的賠償。

(2)複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當事人仍然不服時,其只能告複議機關,就不能再告原行政機關了,因為這時原行政行為已經不存在了。若當事人仍堅持告原行政機關,法院將會駁回起訴。

(3)如果複議機關沒有在法定時間內作出複議結果,這時要看當事人不服誰,如果需要複議機關給出結果,則可以起訴複議機關。當然,也可以直接起訴原行政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

若是公民或者是單位,對自己受到的行政處罰不服,是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構,提出複議請求的,若是複議之後,不管是否變更了之前的處罰決定,只要當事人依舊對處罰不服,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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