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後能否在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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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能否在提起行政訴訟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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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還可以行政訴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條:“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後,在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做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或者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期間內沒有做出行政複議決定,在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間內,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了行政複議,就應當等待複議機關作出決定,也要等待行政複議期限的經過。這樣一方面是對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權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給行政複議機關和法院解決行政爭議帶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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