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藥品免於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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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賣藥品免於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售賣藥品免於行政處罰條件是什麼?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該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該違法行為的;該違法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發現的。觸犯了我國法律的並不是所有處罰都是刑事處罰,還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來説行政處罰比刑事處罰在形式上要輕鬆許多,起碼不會判有期徒刑,但是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有些行政處罰判處的罰款不一定比刑事處罰少。

二、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雖然都是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制裁行為,但有較大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安行政機關有權實施治安管理處罰。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説,一般的行政機關都享有對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權。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是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複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我國的相關規定中有關於對於當事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行政處罰的條件。通常來説,如果滿足可以免除行政處罰條件的是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相應的申請的。但是如果案件的性質非常的惡劣是可以特殊對待的,並且發現違法行為的實效也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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