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自主強制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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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可以自主強制執行權?

行政機關可以自主強制執行權?

行政機關可以自主強制執行權,但並不是任何的一個行政機關都是具有自主強制執行權利的,只有法律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法規不能有強制執行,因為我們國家對於行政強制措施以及行政的強制執行的這樣一種規定的話,已經做出了明確的法律方面的設定的規定。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機關他們擁有的權利是非常多的,但是有一些行政機關他們只能夠做出一些行政決定做出具體的行政行為,但是對於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是不能夠進行直接強制執行的,只能夠申請法院來進行,特殊機關是擁有直接強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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