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傷認定決定書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有什麼樣的要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杭州工傷認定決定書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有什麼樣的要求

工傷是指我們在工作期間受到的人身傷害,對我們的工作能力和今後的生活都造成不小的影響。當事人在工傷認定上持不同意見時,可向勞動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要求重新鑑定。 對於重現鑑定的結果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下面就為你解答杭州工傷認定決定書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限有着什麼樣的要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最近下發了《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的通知,覆函明確了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結論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認定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也就是有特殊規定的從長,可以超過60日。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申請行政複議後的一般訴訟期限為行政複議期滿後十五日。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一般提起訴訟期限為三個月。

可以看出行政複議不是一個前置的程序。只有在勞動部門不予受理,或當事人和家屬對工傷認定結果持不同態度下才可以進行的一項行政程序。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滿意的還可進行法律訴訟,結合自身的案情,和文中一一對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