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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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作為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強制執行找不到人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
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三、行政強制由誰設定的?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有五種,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果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的情況,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若是被申請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