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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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其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製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二、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幾種?

1、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2、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針對被行政處罰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書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對其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上有兩種,行政機關執行和通過法院申請執行。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告誡、經過催促依然不履行的出具執行決定書,然後由執行人員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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