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須改變原審判決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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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負有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變更當事人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係的判決。

行政訴訟中須改變原審判決的情形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明顯不當;

2、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一,不明顯涉及司法干預行政。這從根本上排除了立法限制的理由。行政裁決所針對的事項是特定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爭議,從爭議性質上看,適於法院民事審判管轄,它原本也屬法院審判管轄,後來法律規定那些爭議由行政機關裁決,行政機關才獲得了裁決權。這並不改變那些爭議的性質,它依然適於法院審判,如果人民法院行政的審判應拓寬變更判決的適用,首先當考慮行政裁決領域,因在這一領域最少涉及司法干預行政。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行政訴訟的案件數量也是在不斷的增加的,並不是所有錯誤都可以通過變更判決書來進行糾正,而是印刷錯誤等情況才可以,但是比如證據錯誤或者説事實錯誤這些情況是不能單純變更判決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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