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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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可以嗎?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可以嗎?

是不可以。最長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案件一般訴訟時效普遍適用的期間,這已為人們所熟知,但此期間屬可變期間,《民法通則》第139條、第140條分別對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間中止、中斷作出了規定。關於中止的適用,法律規定的較明確和嚴謹。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能隨便訴告。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時效是法定的。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是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時效,就是屬於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2、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於請求權屬於哪種類型的,究竟屬於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説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於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於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2、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

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

即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於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請求返還。

綜合上面所説的,每一起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而且對於這個時效是可以中斷或者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對於最長的訴訟時效就不適用此情況,一般中斷的時效最長的也為二十年,而最長的訴訟時效也為二十年,所以,一般是不可以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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