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訴訟被告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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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訴訟被告是誰?

一、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後訴訟被告是誰?

要看實際的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不可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因此,如果當事人在收到了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決定後,他申請的行政複議,但最終被駁回,那麼想要申請行政救濟來維權,還可以發起一次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申請行政訴訟,那這裏的被告通常就是當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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