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後果有什麼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後果有什麼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誰。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上述六個方面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複議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另外,申請複議還必須在法定申請複議期限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撤銷了行政複議申請的話,那麼就不能夠用該案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了警告或者是罰款或者要求有關經營單位進行停工停產的,那麼有關主體是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