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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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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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什麼地位平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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