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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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既不會依附於原告也不會依附於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請求,也可以發言、辯論、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等等。第三人蔘加訴訟可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提供證據,為維護自己的主張參加辯論,從而有利於法院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達到降低訴訟成本,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訴訟第三人從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的公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是參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所謂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為第三人通知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所謂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

行政處罰案件中,特別是在治安處罰案件中,不但有被處罰人,還有被侵害人。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另一方被侵害人則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果是被侵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也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二、共同被處罰人未起訴的可否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訴了,有的沒有起訴,未起訴的人是否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應區別情況對待。如果起訴人對共同違法事實的認定和行為的定性都無異議,只對處罰結果不服而起訴,那麼其他未起訴的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這是因為未起訴的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如果起訴人因對共同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異議或是對違法行為的定性以及違法責任的大小的分配有異議而起訴,那麼沒有起訴的其他被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這是因為行政處罰不是針對原告一個人作出的,而是針對包括其他未起訴人在內的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多人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必然要對共同被處罰人共同實施違法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分析比較各自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大小,從而正確衡量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判決維持、撤銷或變更。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什麼,也無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結果如何,在人民法院尚未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並作出裁判以前,都很難確定其他未起訴的被處罰人與被訴行政處罰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在共同被施以行政處罰的人中一部分起訴,一部分未起訴的情況下,未起訴的當事人應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被處罰人可以按照第三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同時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條件是被侵害人對處罰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符合條件的被侵害人也可以作為第三人的名義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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