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證據無效的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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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證據無效的情況分析

行政訴訟法證據無效的情況分析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二、行政訴訟法證據的審核認定

1、證據審核認定的含義及內容。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官在聽取當事人對證據的説明、對質和辨認後,對證據作出的採信與否的認定。證據審核認定的內容是:

⑴審核認定證據的真實性。

⑵審核認定證據的關聯性。

⑶審核認定證據的合法性。

2、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以下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⑴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⑵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⑶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⑷當事人超出取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沒有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材料。

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⑺被當事人或其他人做過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

⑻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取得的證據。⑽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3、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依據的證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⑴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⑵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

⑶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⑷複議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複議程序中未向複議機關提交的證據。

通過小編以上的介紹大家可以瞭解到,證據的種類分很多種,行政訴訟法證據無效的情況有偷拍,使用暴力手段等情況。我們在正方面一定要多加的注意與瞭解,我們一定要注意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還有什麼不懂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温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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