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況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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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況有什麼?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情況有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6)重複起訴的;

(7)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時效如何算?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説,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製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

另外,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其起訴期限的起算有三種方式:

(1)自申請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可隨時起訴。

三、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不符合法律上規定的起訴條件,起訴之後沒有正當理由申請撤訴時,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公民或者法人會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訴訟,也就是遇到行政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這時候,公民可以在消除障礙後十日內提出延長期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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