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的處罰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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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和立功的處罰有什麼區別?

自首和立功的處罰有什麼區別?

自首和立功的處罰區別如下: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採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於自首之本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自首立功是如何量刑的

根據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國的自首在量刑中體現為幾種不同的處罰幅度。

(一)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現行《刑法》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定。但由於犯罪的性質、自首人的主觀惡性、自首的早晚等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二)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行《刑法》把立功與自首聯繫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範圍內唯一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無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嚴重,都必須考慮予以減輕免除處罰,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的,也要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對於不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應考慮免除處罰。“要判斷是否屬於重大立功,應當將其本人所犯的罪進行比較”,也就是説只有在功大於或等於過的情況下才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只認定為一般立功。

不少犯罪主體,為了最後能夠被減刑,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公安機關逮捕之前,會選擇到公安機關投案,然後主動的交代犯罪事實,此時是可以被減刑的。若是公安機關,基於犯罪主體交代的違法事實,及時的阻止了其他主體犯法的,那麼就構成立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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