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行政許可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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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義務的行政許可的問題,我們需要去知道行政許可的含義是什麼,這樣子才會方便去了解到底什麼是附義務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它所具有的功能包括:抑制危機、資源分配、證明或給出某些信譽、資訊等等;它可以分為兩種許可,第1種是附義務的行政許可,第2種便是權利性行政許可。首先關於附義務行政許可,它也可以被稱作為有條件放棄的行政許可。它的意思是指被許可人得到許可的時候,那麼他就一定需要去承擔作為的義務,不然的話他就需要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又或者是會失去被許可權利的許可。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內容是什麼

舉個例子在我國的《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當中的條款條例中就有相關的規定:一旦企業拿到了準登記獲取了營業執照之後的1年之內是應該開展自己所申請經營的活動,不然的話就會被當做是自動放棄這次的許可而且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有權利把他的營業執照吊銷;又或者是城市鍋爐加熱供暖許可也是屬於附義務許可的範疇。

其次關於權利性行政許可,它也可以被稱作為沒有條件地放棄的行政許可,它的主要意思是説當申請人拿到行政許可之後,並不會承擔一定作為的義務,相對人可以不受限制和約束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這樣子而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許可。例如捕魚所發放的許可、資源開採時候發放的許可還有排污發放的許可許可等等這些多事屬於權力性行政許可。

到底是屬於這兩種許可的哪一種有時候是容易混淆的,譬如説駕照的問題,駕照它實際上是屬於行政許可;然而當你領到駕照那你就一定會要去遵守交通法規那樣子才可以行使駕駛的權利,這個就是屬於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通過上面的講述我們可以瞭解到附義務的行政許可就是當被許可人在他拿到了許可的時候,他就要去承擔在這個限定的時間內去從事這個活動的義務,不然的話他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這種許可是屬於行政許可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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