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證據合法性有哪些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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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證據

行政訴訟法證據合法性有哪些相關內容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

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可定案證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⑴客觀性;

⑵相關性;

⑶合法性。

三、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

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四、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和反證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1] 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通過上面的詳細解答,大家對行政訴訟法證據合法性也有所瞭解。當自己權益受到傷害或者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我們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但是也不能盲目的進行,應該充分的瞭解相應的法律。這樣,自己也可以留下有用的證據,對自己也有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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