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訴訟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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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如何訴訟有哪些方式

醫療糾紛如何訴訟有哪些方式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學術界對醫患關係是不是合同關係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司法實踐中,主流意見認為醫患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療糾紛發生的前提是醫患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因此,從理論上講,所有的醫療糾紛都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現實中有一種傾向,那就是不考慮在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都作為侵權來對待。在醫療糾紛中,這一傾向更加明顯。

當事人和不少法律專業人士對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存在一認識誤區:因合同糾紛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對於同一案件,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請求賠償數額和實際賠償金額要低於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起訴。這也是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起訴遠多於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原因之一。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確定的違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所受損害)和間接損失(所失利益)。

當患者因醫療過錯行為致殘時,適用《合同法》完全賠償原則計算的賠償金額有時要高於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的賠償金額。原因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規定了賠償年限,而《合同法》沒有規定,實踐中可以預期壽命與實際年齡之差為賠償年限。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普遍不高的現階段,放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請求賠償數額和實際賠償金額,完全可能高於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起訴的案件。如此起訴的主要風險在於受訴人民法院的法官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和違約歸責原則持何種理解。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糾紛的大多數情況,是患者在接受診療護理過程中,出現的某後果,被患方認為其生命健康權受到醫方侵害,要求醫療損害賠償。

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兩案由,因此,建議對起訴前已瞭解的情況、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後,再對案由進行選擇。

1)、根據訴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情況選擇案由

(1)訴前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當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

(2)訴前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直接指出了醫方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或以間接方式指出了醫方診療護理中的不足,當以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起訴。

(3)前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且未指出醫方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或不足,但有明顯的損害結果,可以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起訴。

(4)已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至(四)項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可以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起訴。

(5)前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有明顯的損害結果,雖難以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出較準確的判斷,可以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起訴。

(6)前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且無明顯的損害結果,不宜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

(7)前經過首次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一般以再次鑑定的結論為依據,選擇起訴案由。

2)、根據預期獲償的金額選擇案由

由於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適用存在“二元化”的現象,即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

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存在二種標準,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依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

在大多數情況下,按《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數額要高於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數額,尤其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中,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其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要遠低於按《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數額。但在下列情形中,可出現相反的計算結果:

(1)患者殘疾的,尤其是60週歲以下殘疾的

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年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為最長三十年。《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二十年。儘管兩者分別以年平均生活費與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為人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年平均生活費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年限的不同,前者的賠償數額可多於後者。

如:以北京市城鎮居民為例,2004年的年平均生活費(等於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2200.4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637.8 元,乘以不同的年限數,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的預期獲償金額為366012元,以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的預期獲償金額為312756元。

(2)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有具體的計算辦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均無具體的計算標準,這時需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在我國相關的醫療糾紛成為社會上比較常見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自身的相關案情收集資料。根據相關的受害證據進行相關的訴訟,辦理這類案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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