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迴避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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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行政執法證人員迴避規定是什麼?
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二、法院的迴避制度是什麼?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關於行政方面執法存在着一些問題是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的,比如説如果認為行政執法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係,那麼是可以申請他們迴避要求換人來進行執法的,這是合法的一種迴避制度,因為確實是有可能會不公正來進行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