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扣押審批批准的程序是怎樣的?
工商局作為政府機構,在市場執法過程中對違法經營的商户,可以做出行政處罰。如果涉及到財產的查封和物品的扣押,必須要做出扣押決定書。行政處罰是僅次於刑事處罰的,也是比較嚴厲的手段。那麼,行政扣押審批批准的程序是怎樣的?我們來具體瞭解下相關知識。
一、行政扣押審批批准的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製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二、扣押決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三、行政處罰的類別包括哪些?
1、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於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2、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工商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扣押相關物品的,工作人員要向負責人報告,徵得行政扣押審批批准後方可執行。執法人員通知涉案的當事人到場,聽取其陳述,並在現場做筆錄,由雙方共同簽字。在扣押決定書中,應當記載扣押的理由、物品明細及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等。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