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內部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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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監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內部程序是什麼?

安監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內部程序是什麼?

安監部門行政許可審批內部程序是:申請程序;受理程序;決定程序;進行收費。一般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三)決定程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

(四)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要全部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是什麼?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才啟動行政許可程序,行政機關是不會主動啟動行政許可程序的。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之後,行政機關就要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行政許可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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