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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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的訴訟體制下,除了我們最常會聽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外,還有一種訴訟類型是也是很重要的叫做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中,通常是自然人和國家單位之間的訴訟問題,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判決不符合規定,或者是嚴重侵害到了行政相對人,也就是公民的利益的話,那麼公民是可以對於行政情況來提起訴訟的,那麼在這種行政訴訟當中,到底誰承擔舉證責任,誰的責任比較大呢?下面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擔?

一、行政訴訟責任分配:

對於整個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中舉證責任的劃分,以及相應的程序來是存在詳細規定的。如果是在行政訴訟的案件當中,被告是有舉證責任的,也就是説,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而且相對人,也就是公民和原告沒有必要負舉證責任。

二、為何如此分配:

這就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當中對於這一個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是非常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機關和公民相比有更多的舉證能力和機會。

1.在此類訴訟當中相當於是民告官,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官方當然是有更多的能力去搜集證據,比如説查銀行賬户,這件事情自然人就沒有辦法辦到,但是如果經過檢察院的授權的話,公安機關就可以去銀行調取個人的轉賬記錄。所以如果想要得到舉證責任和其他證據的話,當然是由行政機關出面才是更好的。

2.況且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辦法證明自己可以得到證據的話,那麼當然就會敗訴,因為行政機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是不可以對公民來進行行政處罰的,此時相當於試驗一下行政機關到底能不能得到證據。

第二,這與案件本身的目的是想吻合的。

1.由於在行政訴訟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主要為了解決的就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的問題,所以當然是由行政機關來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能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當初的行政決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規範,並且沒有侵害到任何公民利益的話,那麼自己就可以勝訴。

2.當然,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沒有辦法證明公民的個人隱私或者是其他權利在這裏得到了保護,那麼此時就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是在依法執法。那麼這個案件的輸贏就可以明確的看到了。

3.所以總體上來看,在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中,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是我國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的體現。在民眾的質疑之下,行政機關應該拿出自己的態度來努力的尋找證據來證明行政的合法性和國家機構的權威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以上幾個方面就是在《行政訴訟法》當中,對於行政訴訟過程當中的舉證責任,為什麼要這樣劃分,由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來作出,這樣的劃分是有什麼樣的依據和現實上的意義的。實際上來講,整個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中就是一個為行政機關找合法性的過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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