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中 -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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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中 舉證責任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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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債務人有什麼舉證責任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三)、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户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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