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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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裁決和行政確認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

①對象不同。行政確認的對象可以是合法行為或事實,也可以是違法行為和事實;可以是有爭議的事項,也可以是沒有爭議的事項。行政裁決的對象必須是相對方提起的有爭議的事實。

②內容不同。行政確認的內容是確認法律地位、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行政裁決的內容是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③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不創設權利,不增加義務,對相對方不直接產生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者除外);行政裁決則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設定、增減、免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必須接受和履行行政裁決確定的內容,否則,會由此產生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確定,產品質量的確認。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確認的原則

1、依法確認的原則

行政確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2、行政確認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證明或者明確,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例如,《公證暫行條例》專設一章“辦理公證的程序”,在第25條中規定:“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説明拒絕的理由,並且説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3、行政確認保守祕密的原則

行政確認往往較多地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儘管其確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祕密的原則,並且,行政確認的結果不得隨意用於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我國的行政行為的劃分種類是多種多樣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以更好的維護社會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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