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失業保險金要怎麼申領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申報條件:失業人員
辦理所需證件: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
3、《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花名冊》;
4、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户口簿、身份證、三張一寸照片;
6、《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一式二份(非濟南市户籍一式三份)。
辦理流程: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由單位通知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報其户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五條,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失業登記、失業待遇發放,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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